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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傲化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2022-08-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目         录


一、公司符合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3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4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0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2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13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3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3
八、结论意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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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161-7 号

致: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百傲化学”)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本
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百傲化学保证其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
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
公正地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查验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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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中国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
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百傲化学在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的相关内容,但百傲化学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百傲化学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
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百傲化学系由其前身大连
百傲化学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2.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2 号)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百傲化学”,股票代码为“603360”。

     3.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7 日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7569XU),公司的营
业期限为自 2003 年 09 月 22 日至长期。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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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百傲化学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L00582
号《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2]00L0001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发布
的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2 年 8 月 15 日,百傲化学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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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
所律师依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核查:

     (一) 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十六章,分别为释
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
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
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
制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附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2)确定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

     (3)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13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员工
总数 920 人的 1.41%。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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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相关情形。

     (4)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披露对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的
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
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 11,107,522 股
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了 546.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剩余股票数量累计为 564.6522 万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9.10 万股限
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5.20 万股的 0.19%,不设置预留权益。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 546.10 万股限制性股票,加上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49.10 万股,合计为
595.2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895.20 万股的
2.30%。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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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1%。

     (3)限制性股票授予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
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目前总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13 人)          49.10               100.00%              0.19%

             合计                  49.10               100.00%              0.19%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情况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
月。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
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
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 60 日期限之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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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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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0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0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
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
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08 元的 50%,为每股 8.04
元;

     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5.08 元的 50%,为每股
7.54 元。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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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解除限制
性股票的限售条件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应当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即公司不得出现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任一情形,激励对象亦不得出现《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任一情形,此外,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条件
时,公司和激励对象个人均应当符合相关业绩或绩效考核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
限售条件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6.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及程序、会计处理、实
施程序、公司或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
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进行
了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及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
司或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
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下列程
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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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4.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激
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
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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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
激励计划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应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
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后续法定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部分
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合法合规。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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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大连百
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大连百
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了现
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资金,公
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就本次激励计划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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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充分保证本激励计
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独立董事建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聘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
问。根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
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行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及条件;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并相应履行了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4. 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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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情形;

    6.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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