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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傲化学: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证券部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参加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各
部门重要会议;公司各部门及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并主
动通报上述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
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
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本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
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前”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