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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傲化学: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大连百傲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
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
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募集证券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招股说
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
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统一格式编写。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
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中有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权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了解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则,掌握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范围,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管理保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
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公司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
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配备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
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或其授权的公司证券部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
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