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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傲化学: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4-29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3-011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及分
红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融资环境及资本成本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
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划。公司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
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
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同时,
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应充分考虑未分配利润和自有资金的留存量,
以保证公司未来经营的稳健增长,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
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当年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
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二十。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
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股票股利分红条件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及收益,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
平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时,除现场会议外,为充分
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本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现
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有权
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
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和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
修订及调整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