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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欣药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8-12-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辰欣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 2018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
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飞、钱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8 年 12 月 13 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钱伟、黄野

    (五)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查看公司 2018 年召开的三会文件;

    3、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相
关文件;

    4、查阅和复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查阅并复印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公司 2018 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辰欣药业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
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
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18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
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辰欣药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
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辰欣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
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
辰欣药业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辰欣药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保
荐机构认为:辰欣药业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
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核查公司财务报表,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
荐机构认为:辰欣药业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
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上市公司对尚未开工的募投项目(新建年产 1.5 亿袋非 PVC
软袋输液生产线项目、新建年产 2 亿支冻干粉针剂生产线项目、新建年产 5,000
万支分装粉针剂生产线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并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辰欣药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辰欣药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18 年以来,辰欣药业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