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辰欣药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1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60 号文《关于核准辰欣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辰欣药业”)采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 万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11.66 元。截止 2017 年 10 月 18 日,辰欣药业募集资金总额
1,166,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55,653,163.2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110,346,836.79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 3-00045 号的验资报告。

       该等股票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中泰证券担任辰欣药业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英文名称            CISENPHARMACEUTICALCO.,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00706117999P

注册资本            35,335.30 万元人民币

股票简称            辰欣药业

股票代码            603367.SH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同济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杜振新

实际控制人          杜振新

电话                0537-2989906

传真                0537-2215851-002

公司网址            http://www.cisen-pharma.com

电子邮箱            cxyy@cisenyy.com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保荐代表人         王飞、曾丽萍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           0531-68889236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辰欣药业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
                                           2
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3、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
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
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
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根据监管规定,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3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
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
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公司在
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
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
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