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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欣药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2020-05-1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辰欣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对辰欣药业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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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证券交易所备案。
                                                       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3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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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况。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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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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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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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制度、规则。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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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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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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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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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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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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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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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况。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已出具《2019 年度募集资金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辰欣药业 2019 年度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辰欣药业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一)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