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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欣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5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
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辰欣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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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并
同意按照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孙新生、张宏、蔡弘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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