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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欣药业: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6-23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2-043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9         -               2022/6/30         2022/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8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2021 年末总股本 453,333,000 股扣除股权激励预留股
478,871 股和 2022 年 4 月回购注销的 20,000 股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53,313,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478,871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452,834,129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135,850,238.7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
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2021年度不送股和转增股份,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478,871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应参与利润
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452,834,129 股(总股数 453,313,000 股-回购账户股份数 478,871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52,834,129×0.3)]÷453,313,000=0.29968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452,834,129×0]÷453,313,000=0%。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968)÷(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9         -               2022/6/30        2022/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公司申请并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股东辰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天津乾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

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

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0 元。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

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 8:30—17:30 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7-2985722/0537-2989906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