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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士创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6-30  

						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亚士创能              公告编号:2020-034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6            -            2020/7/7          2020/7/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4,800,000 股,扣减公司已回购
股份 2,522,369 股,即以 192,277,63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4,609,973.58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总股本为 194,800,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 2,522,369 股,本
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192,277,631 股。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92,277,631×0.18÷194,800,000≈0.17767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767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6          -         2020/7/7        2020/7/7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包括: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
公司、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孝芳、沈刚。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分红派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红利所得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待
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如 QFII 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 28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705888

特此公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