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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海通证券关于亚士创能之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亚士创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钮嘉、张铁栓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37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4 号)核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0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94 元,募集资
金 总 额 634,06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81,000,000.00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264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1,373,329 股,每股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35.17 元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399,999,980.93 元,扣除不含税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 3,754,716.98 元、其他不含税发行
费用人民币 529,597.4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5,715,666.47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
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海通证
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
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
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
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1
                                               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
                                               况。
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
等。                                           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控制度。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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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该等事项。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
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
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 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
等承诺事项。                                 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0 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19、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核查意
                                             见:
                                             2020 年 4 月 18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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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
                                          见》;
                                          2020 年 4 月 18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
                                          意见》;
                                          2020 年 9 月 19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2020 年 10 月 28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
                                          见》。
                                          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核查意见
                                          2020 年 12 月 14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亚士创能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
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
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士创能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亚士创能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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