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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士创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士创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6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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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人等内容。

    2.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青浦工
业园区新涛路 28 号亚士创能一楼笃行厅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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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118,689,46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67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9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225,9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9.9958%。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4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9,915,41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77.563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3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892,08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333%。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9,91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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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59,91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9,91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9,91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91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892,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783,9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24%;反对 1,13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91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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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892,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91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892,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783,9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24%;反对 1,13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915,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892,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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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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