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将要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