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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士创能:亚士创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30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

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办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

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

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公司董办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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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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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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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工作,

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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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制

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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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

 应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

 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办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

 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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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

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

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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