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 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14:00 在上海市青 浦工业园区新涛路 28 号亚士创能一楼生态圈厅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67,019,36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95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57,382,7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64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36,61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5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通过现场及线上视频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7,016,3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7,016,3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3、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7,016,3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7,016,3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5、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7,016,3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52,54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8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4,819,46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828 %;反对 2,199,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7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6,992,6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40%;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28,84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7 %;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6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6,992,6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40%;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28,84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7 %;反对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6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4,819,46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828 %;反对 2,199,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7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7,016,3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52,54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8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00 %。 1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7,016,3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52,54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8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7,016,3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后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