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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04-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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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认购对象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金钟,控制发行人 58.26%的股份;认购金
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认购数量不超过 76,045,627 股;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李金钟、创能明、润合同生合计质押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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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 8,912.95 万股股份。李金钟本次认购资金中部分资金拟通过
股票质押等方式合法筹集。
    请发行人说明:(1)李金钟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
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李
金钟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
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该等情形
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如否,请出具承
诺并披露;(3)本次发行完成后,李金钟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
监管要求;(4)李金钟认购数量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关于认购数量和数量区
间的相关规定;(5)结合李金钟股权质押的原因、质押资金具
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李金钟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
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平仓风险,是否存在可能导致
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6 号》第 9 条、第 11 条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7
年首发募投项目“建筑防火保温材料及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建设
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西南综合制造基地及西南区域总
部建设项目”已变更;2)2017 年首发募投变更后项目“安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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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饰面柔性贴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新疆建筑节能保温与装饰材
料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投资额效益实现低于预期。
    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原因,
是否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结合前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产品市场需求情况、毛利率及效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的比较情况,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原因;(3)西
南综合生产制造基地项目未达产的原因,目前推进进度、达产时
间和盈利预期情况。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融资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债务。截至报告
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46,952.04 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资产负债率水平、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情
况、净利润及现金流状况等,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偿还银行债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经营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242,499.06
万元、350,669.36 万元、471,513.07 万元、233,073.44 万元;2)
净利润为 11,418.23 万元、32,469.97 万元、-54,399.32 万元、
7,000.52 万元;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2,691.62 万
元、25,303.97 万元、-102,577.20 万元、-14,979.67 万元;4)发
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3.12%、32.64%、24.02%和 3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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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要产品的成本结构以直接材料为主,2021 年单位成本价
格变动比例大幅小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比例。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收入净利润波动的原因,结
合行业发展情况、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
况说明 2021 年收入大幅上涨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合理性,2022 年
1-9 月净利润大幅回升的合理性;(2)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差异较大的原因;(3)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是否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营业
成本与相关原材料价格的匹配性,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动比例,原
料成本构成量化分析 2021 年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主要产品营
业成本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存货及应收账款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且大幅增长,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
公司;2)坏账准备计提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较高且 2021
年末、2022 年 9 月 30 日金额明显增长;3)2021 年公司信用减
值损失大幅上升,主要系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大幅增加;4)公司
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4,291.88 万元、20,035.72 万元、28,947.82
万元和 26,382.58 万元,其中主要为原材料各期末占存货总额比
例均为 40%以上,库存商品各期末占比均为 30%以上。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显
著高于同行业且逐年升高的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包
括业务性质、账龄结构、客户结构、期后回款等,对比分析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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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款余额较高且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和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谨
慎性;(2)报告期内客户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
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业绩情况;(3)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
收账款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相关违约事项的具体情况,是否已
及时采取有效催收措施,是否收回相关款项,计提比例是否充分,
结合报告期内地产行业客户大面积违约情况说明公司相关收入
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风险;(4)报告期
内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具体情况,详细说明 2021 年信用减
值损失大幅增加的原因,包括相关客户情况,违约事项、违约时
间等,是否存在 2021 年大额集中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以调节利润
的情况;(5)结合在手订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
行人的存货,尤其是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
在发行人以销定产、自主加工的生产模式下,原材料和库存商品
大量过期的原因,相关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过期原材料材料
和库存商品原本对应的具体订单和客户情况及未能完成销售的
原因;(6)结合公司相关业务存货核算及结转制度、存货跌价
计提政策、库存商品形成原因及库龄情况、库存商品期后销售情
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存
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关于偿债能力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速动比率为 1.40、1.34、
0.87、0.80;2);资产负债率为 56.85%、60.26%、77.44%、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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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83.08%、91.70%、86.95%和
83.72%。
    请发行人说明:(1)速动比率较低且逐年下滑的原因,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
的原因;(2)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较高的原因,负债结
构是否合理;(3)结合目前公司负债规模及结构、货币资金、
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及外部融资能力等,量化分析公司的长期、
短期偿债压力,是否面临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并在申报文件中
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7.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六个月起至发行人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实施的
财务性投资为对福赛特的投资,投资金额为 1,02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2)自本次
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
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
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其他
    8.1 根据发行人公告,2022 年 12 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调整了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延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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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设置
了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未在原决议有效期内申报的具体
原因,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已消除; 2)请履行程序规范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自动延期条款。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董事会决议时间,新的决议效力,
公司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8.2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 2 起作为被告的诉
讼。分别为 2021 年,江苏蓝渤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诉金额 413 万元,目前正在二审审理
中;2022 年,上海中建孚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涉诉金额 1724.58 万元,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诉讼进展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未来发展产生的影响,公司是否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及会计处
理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
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
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
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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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4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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