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4-0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简称 惠达卫浴
司
保荐代表人 徐圣能、盛金龙 上市公司代码 603385
根据2017年3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08号文的核
准文件,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卫浴”或“公司”)2017年3
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71,040,000股,发
行价为13.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2,700,8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
费用人民币95,000,000.00元,余额为人民币847,700,800.00元,另外扣除中介机
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2,277,9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5,422,9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3月28日
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9938 号”验资报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
达卫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作计划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备案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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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2017年度未出现违法违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规事项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情形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经核查,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在2017年度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管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范运行
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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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未发现上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述或重大遗漏
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行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公
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公司的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披露文件不存在应更正或补充而公司不予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更正或补充的情形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2017年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2017年度,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保荐机构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2017年度,公司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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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017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2017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
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情形
17、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经核查,2017年度,上市公司有效完善并执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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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的制度 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经核查,2017年度,上市公司有效完善并执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行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该
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等事项
19、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保荐机构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
机构对惠达卫浴自上市后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
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惠达卫浴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惠达卫浴不存在《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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