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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达卫浴: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修订)2018-11-13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惠达卫
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对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建立公
司内部独立的评价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构,对内部审计工
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
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执业资格、会计师或审计师专业职称及
以上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
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胜任相关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
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
执业谨慎态度,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存在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或培训。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意见。

    第九条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公司保护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勤补贴、外
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监督、考核和评价,并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奖励或
处罚。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部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及相关规定;

    (二)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出具审计报
告,年末提交审计工作年度总结;

    (三)对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
测试和评价;

    (五)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工程结算、对
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概预算、决算、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题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进行
审计,重要岗位的离任审计;
    (七)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每年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九)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或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各种形式文件、资料,检查有关资金和财产、经营和财务
活动的资料、文件(含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编制次年内
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和主要审计任务,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在计划执行中,若有必要,按规定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六条实施内部审计程序。

    (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分阶段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明确被
审计单位、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要求、审计时间、审计小组等事项,并报
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执行。依据项目审计方案准备前期资料,在实施审计前 3
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按项目审计方案执行具体项目审计,依照审计内容和审计要求,运用
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相关合同、会计、预算等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采取现场实物勘查或盘点,及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有效检查方式;进行独立和客观的审计程序。

    (三)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
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核实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和可靠;证明文件要签名、
盖章,不能取得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所有审计文档执行二次复核和交叉
复核的方式,确保审计资料真实性、公正性、有效性。

    (四)项目审计小组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规章制度,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需在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做出必要修改。

    (五)审计报告经审批通过后,签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
内落实整改措施,并提交有关整改情况报告。

    (六)公司审计部应跟进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相关审
计决定或审计建议,适时安排后续审计;汇总分析整改情况,在年度审计工作报
告中做出说明。

    (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次年一季度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年度工作报告,主要说明实际实施项目、重大或重要的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
况、以及未完成计划原因及措施等。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必须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
重要性原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
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规定实施,
若存在未遵循本规定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做出客观、
独立的评价;

    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
规章制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
建议。

    (四)审计附件: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
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支持和监督下,内部审计机构协调外部中介机
构检查、审计等工作,做好沟通联系、配合反馈,充分利用外部中介机构检查结
论和审计报告,适时调整年度审计计划,针对外部中介机构的建议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应于 1 个月内整理立卷(包括审计方案、审计
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明资料、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和整改报告、审计
报告及会议纪要等),并对电子数据做好备份;年度档案应于次年 4 月底前整理
立卷(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工作会议纪要、相关批复等)。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其他部门凡需借阅档案
由分管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
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