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达卫 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并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售参股公司达丰焦化股权的事项有利于公司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进一步突出主营业务、集中发展公司具有竞争优势的卫浴相关行业,符合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本次资产出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收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出售达丰焦化股权的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