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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达卫浴: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31  

                        证券代码:603385            证券简称:惠达卫浴             编号:2020-067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4 号)核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365,85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5,000,002.80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593,997.27 元。

    2020 年 12 月 18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
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591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11900043610105。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开户行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存款金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
                                         311900043610105      82,002,736.13
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公司
   注:上表中的专户募集资金金额包括了利息收入及尚未支付除保荐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

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开户行(以下称“乙方”)、中信证券(以下称
“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
311900043610105,截止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82002736.13 元。募集资
金专户仅用于经甲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梁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