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3 月 26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 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1年4月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 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1年4月1日下午13: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 各庄镇惠达路2号办公楼八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年4月1日9:15至2021年4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惠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57,018,14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7.6787%。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公司股份426,79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24%。 3.公司部分在任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130,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0%;反对 220,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法律意见书 0.0856%;弃权 9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130,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0%;反对 220,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9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130,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0%;反对 242,7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130,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0%;反对 220,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9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与交易对象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8,162,7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0%;反对 242,7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5%;弃权 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849,2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4%;反对 242,7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1%;弃权 7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57,130,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0%;反对 220,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9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849,2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4%;反对 220,2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2%;弃权 9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130,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0%;反对 220,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9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849,2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4%;反对 220,2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2%;弃权 93,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4%。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050,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68%;反对 322,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5%;弃权 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69,0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96%;反对 322,9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8%;弃权 7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5%。 5 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131,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2%;反对 242,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弃权 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849,9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69%;反对 242,0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6%;弃权 7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130,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0%;反对 220,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9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130,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0%;反对 242,7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弃权 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849,2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4%;反对 242,7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1%;弃权 7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5%。 12.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选举王惠文先生、王彦庆先生、董化忠先生、王彦伟先生、殷 慷先生、杨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 选举王惠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6 法律意见书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12.02 选举王彦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12.03 选举董化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12.04 选举王彦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12.05 选举殷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7 法律意见书 12.06 选举杨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13. 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选举陈东先生、吕琴女士、张双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3.01 选举陈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13.02 选举吕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13.03 选举张双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14. 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8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选举董敬安先生、鲁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14.01 选举董敬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14.02 选举鲁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18,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7,736,6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