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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达卫浴: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21-10-13  

                        证券代码:603385           证券简称:惠达卫浴           公告编号:2021-070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判决结果,公司在 1998 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
        充清偿责任。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本次诉讼将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00 万元左右,最终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
        为准。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止本公
        告日,公司正在准备申请再审的相关资料,该诉讼案件申请再审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0 月 28 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钢铁公司”)诉被告上海神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协公司”)、
吴思国、胡陈康、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惠达”)、吴祖胜委
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 471 号],判
决被告神协公司向原告钢铁公司支付货款及代理手续费合计 824 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吴思国、胡陈康、上海惠达、吴祖胜对被告神协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钢铁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5)穗萝法执字第 343 号。
    2014 年 3 月 10 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
被告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钟公司”)、叶启劲、吴桂芳、上海
惠达陶瓷有限公司、吴祖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2)
穗萝法民二初字第 519 号],判决被告利钟公司向原告钢铁公司支付货款及代理
手续费合计 810 万元及违约金,被告叶启劲、吴桂芳、上海惠达、吴祖胜对被告
上海利钟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
履行义务,钢铁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5)穗
萝法执字第 338 号。

    上述案件的被告之一上海惠达曾经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惠达卫浴”)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惠达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12 日,设立时
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成立时股东分别为惠达卫浴及李开元,持股比例分别为
90%和 10%。2007 年 8 月 13 日,公司将持有的上海惠达的 90%的股权转让给第
三方,从上海惠达退出,至此公司不再持有上海惠达任何股权。

    在(2015)穗萝法执字第 343 号和(2015)穗萝法执字第 338 号案件的执行
过程中,钢铁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嫌
疑为由请求追加惠达卫浴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

    就钢铁公司的上述请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粤 0112
执异 290 号和(2019)粤 0112 执异 28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惠达卫浴
为(2015)穗萝法执字第 343 号案和(2015)穗萝法执字第 338 号案的被执行人,
惠达卫浴在其抽逃出资的 1,998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惠达的债务承担补
充清偿责任;驳回钢铁公司的其他请求。

    就上述执行裁定,惠达卫浴和钢铁公司分别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

    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 0112 民初 7072 号和(2020)
粤 0112 民初 7399 号执行异议之诉,分别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不得追加公司为
(2019)粤 0112 执异 290 号案和(2019)粤 0112 执异 289 号的被执行人,并由
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
对公司的上述起诉立案审理。
    钢铁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 0112 民初 7049 号和(2020)
粤 0112 民初 7048 号执行异议之诉,分别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惠达卫浴在抽逃 1998
万元利息范围内对上海惠达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由惠达卫浴承担本案诉
讼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分别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上述起诉立
案审理。

    2021 年 1 月 25 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112 民初 7072
号和(2020)粤 0112 民初 73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追加惠达卫浴股份
有限公司为(2015)穗萝法执字第 343 号暨(2019)粤 0112 执异 290 号案和(2015)
穗萝法执字第 338 号暨(2019)粤 0112 执异 289 号案的被执行人。同日,广州
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112 民初 7049 号和(2020)粤 0112 民初 70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钢铁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12 民初 7049 号、
(2020)粤 0112 民初 7048 号、(2020)粤 0112 民初 7072 号、(2020)粤 0112
民初 7399 号民事判决,分别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惠达卫浴除在抽逃出资 1998 万本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外,还应在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惠达卫浴承
担。2021 年 6 月 7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针对上述诉讼立案受理。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 01 民终
14614 号、(2021)粤 01 民终 14615 号、(2021)粤 01 民终 14612 号和(2021)
粤 01 民终 146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
粤 0112 民初 7049 号、(2020)粤 0112 民初 7072 号、(2020)粤 0112 民初 7399
号、(2020)粤 0112 民初 7048 号民事判决;惠达卫浴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在抽逃 1998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以 1998 万元为基础,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从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在(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
471 号和(2012)穗萝法民二初字第 519 号民事判决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驳回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共计
800 元,均由惠达卫浴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情况

    由于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 01 民终 14614
号、(2021)粤 01 民终 14615 号、(2021)粤 01 民终 14612 号和(2021)粤
01 民终 14613 号民事判决,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正在准备申请再审的相关资料。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司在 1998 万元的本金及利
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本次诉讼将减少
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00 万元左右,最终金额以年度审
计结果为准。
    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止本公告日,公司
正在准备申请再审的相关资料,该诉讼案件申请再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