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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达卫浴: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二年四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
“董秘办”)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涉及相关事
项的部门须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 缓 或 豁 免 □暂缓 □豁免
                                       披露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是 □否
项知情人登记表                     出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3: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信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   姓名/名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     身份证号码   职务/岗   信息知   暂缓   知悉   登记时   登记
号     称         部门      上市公司的                    位      悉时间   或豁   方式     间       人
                            关系(注 1)                                   免事   (注
                                                                           项内   2)
                                                                             容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交易对手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