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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成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12-05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

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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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如下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2、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的事项;

     13、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作出决议;

     14、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决议;

     15、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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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对以下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7)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17、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前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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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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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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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之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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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拟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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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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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公司还可以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

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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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授权其他人员出席会议的,该人员应当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授权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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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

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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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会议

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出答复或说明。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

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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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权征集

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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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

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中作出详细说明。如因回避无法形成决议,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

     前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

     (三)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其他非关联股东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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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决议程序通过;

     (四)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将其与审议事项的关

联关系以书面方式向股东大会披露,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应当主

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的,其他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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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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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大

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

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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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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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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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下”、“以上”、“内”、“不超过”,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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