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2018-10-31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准则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变更事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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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月明: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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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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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乐波: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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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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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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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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