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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1-29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
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下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
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沈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聘任陈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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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杜民:____________   陈乐波:_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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