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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会计政策变更公告2019-04-30  

						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吉 翔 股 份    公告 编 号: 2019-02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7年3月发布了修订后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
具相关会计准则。根据规定,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的企业会计准
则,并将自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告的披露。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项目包括: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的分
类、计量及列报。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定期报告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和
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预计对公司后期财务报告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
计政策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发布了修订后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
                                    1
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根据规定,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的企业
会计准则,并将自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告的
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项目包括: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所规定的金融
资产的分类、计量及列报。
    2、变更日期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根据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
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采用“已发生损
失法”。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
资产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
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
2019 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末可比数。
    若公司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其价值波动和处置均不影响当期损益,仅分红收入可计入当期投资收
益从而影响当期损益。
    若公司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均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不适用计提减值准备,因此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新准则不
会对上述金融资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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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
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3、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3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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