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0-03-20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镇江中建鸿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06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
持有的中天引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拟向郑永刚、罗佳、陈国宝、
上海仁亚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泱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涉及《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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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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