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2020-07-01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将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审议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有关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吉翔剧坊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
剧坊”)拥有电视连续剧《竹书谣》(暂定名,电视剧名称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下称“该剧”)8%的投资份额及相关收益权。吉翔剧坊愿意转让在该剧的投资份额
及相关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
同意受让,转让对价为公司的投资份额本金 4000 万元与该等金额在出资之日至
转让合同签署之日期间内产生的资金成本(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
率 4.75%的两倍计算)之和,共计人民币 4684 万元。
因交易对方宁波炬泰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
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
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民:____________ 陈乐波:____________ 戴建君: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