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专项意见2020-07-01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吉翔剧坊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剧坊”)
拥有电视连续剧《竹书谣》(暂定名,电视剧名称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下称
“该剧”)8%的投资份额及相关收益权。吉翔剧坊愿意转让在该剧的投资份额及相
关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同
意受让,转让对价为公司的投资份额本金 4000 万元与该等金额在出资之日至转
让合同签署之日期间内产生的资金成本(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4.75%的两倍计算)之和,共计人民币 4684 万元。
因交易对方宁波炬泰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
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的依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审议通过。
3、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
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不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
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民:____________ 陈乐波:____________ 戴建君: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