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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2020-10-09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相关文件后,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我们已认真审阅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
关材料,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董事
会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2、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相关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正
式生效,公司尚未参与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本次交易的终止对公司没有实质性
影响,不会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未来的发展战略,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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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陈乐波:____________     杜民: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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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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