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2021-03-20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事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审阅候选人简历及相关
资料,我认为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
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同意上
述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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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长林:____________
杜民:____________
陈乐波: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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