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组事项的专项意见2021-05-19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组的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组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终止重组的议案》、《关于签署<关于终止发行股份
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关于终止股份认购协议之
协议>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我们已认真审阅了终止本次重组的有关材料,
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董事会涉及的
相关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2、自公司筹划本次重组事项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3、本次重组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方案未正式生效,公司尚未
参与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本次交易的终止对公司没有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
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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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组的专项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组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长林:____________
马宁刚:____________
贡白兰: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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