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2021-06-2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
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审阅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
料,我们认为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管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下述人
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
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
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王绍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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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不达标,曹力宁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5
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10.95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回购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
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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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长林:____________
马宁刚:____________
贡白兰: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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