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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2021-07-13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
289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与《公司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该担保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
司利益,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融
资,支持子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我
们对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 4050 万元人民币及 1800 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与《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该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有利于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子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
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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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宁刚:____________




     贡白兰: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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