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7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收购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 100%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
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就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
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进行了回避。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3、宁波永杉的控股股东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杉杉股份”)为本公
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宁波永
杉与公司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0.1.3 条的相关规定,宁波永杉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4、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
的综合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关联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定价客观、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允原则,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马宁刚 贡白兰 包晓林
202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