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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1-07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
阅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文件后,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收购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宁波永杉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永
杉”)持有的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永杉”)100%的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关联交易
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为定价依据,定价客观、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允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
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盈
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宁波永杉的控股股东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杉杉股份”)为本公
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宁波永
杉与公司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0.1.3 条的相关规定,宁波永杉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马宁刚                贡白兰                   包晓林




                                                        202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