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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1-26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
阅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文件后,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收购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宁波永杉签
署了《关于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拟以现金 48,000 万元收购
宁波永杉所持湖南永杉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完成了交割,湖南永杉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交割日,杉杉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总计为湖南永杉提供了 30,000 万元的
借款担保(下称“借款担保”),实际担保责任余额 29,000 万元。公司拟与杉杉
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为其对湖南永杉提供的借款担保提供反
担保,反担保的担保期限为自杉杉股份及其下属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两
年。
    我们认为:公司为杉杉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十一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马宁刚                贡白兰                 包晓林




                                                       2022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