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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吉翔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3-22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锦州吉翔
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锦州吉翔
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锂盐相关业务所涉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主动性、积极
性和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保持企业活力,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
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并推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袁思迦:____________     王东:_____________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