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4-21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1、鉴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权益的 42 名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
的全部权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和授予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对《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激励对象范围及数量、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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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获授权益及行使权
益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锂盐相关业务所涉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主动性、积极
性和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保持企业活力,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
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并推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与《公司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该担保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
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
支持子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我们对
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以下无正文)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戴继雄 谢佑平 包晓林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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