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吉翔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4-30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我们对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核对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现就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与之违背的担保事项。
二、报告期内:
1、公司为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
申请 4,050 万元人民币及 1,800 万美元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22,000 万元最高额
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辽宁新华龙大
有钼业有限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 29,900 万元流动资金贷
款提供采矿权、土地、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未有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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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继雄:____________ 谢佑平:____________ 包晓林: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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