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吉翔股份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5-17
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吉 翔 股 份 公告 编 号: 2022-06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800,000 股,其中 473,000 股限制性
股票因李云卿个人债务原因于 2020 年 3 月被司法划转至非关联第三方,剩余
17,527,000 股已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完成注销。近日,公司收到前述非关联第
三方《关于实施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申请》,因其债权已得到清偿,故向公司申请
实施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锦州新
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
时间为自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
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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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
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向 2017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3 名对象授予 4,4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5 日,授予价格为 1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
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完成了 2017 年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五)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
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17 年 12 月 5 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
时间为自 2017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
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七)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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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八)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向 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3 名对象授予 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授予价格为 1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
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完成了 2017 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九)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
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议案》,经考核通过,2017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达成,公司决定办理 2017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 3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锁期 8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暨上市相关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
(十)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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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五)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六)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七)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原因、数量、价格与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
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800,000 股,其中 473,000 股限制性股票因
李 云 卿 个 人 债 务 原 因 于 2020 年 3 月 被 司 法 划 转 至 非 关 联 第 三 方 , 剩 余
17,527,000 股已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完成注销。近日,公司收到前述非关联第
三方《关于实施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申请》,因其债权已得到清偿,故向公司申请
实施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先生依据《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 2,250 万股,
授予价格为 10.00 元/股。
2018 年 5 月,公司实施了 2017 年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543,250,6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1 元人民币(含税),不以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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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增股本。
《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及“第十四
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经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为 9.939 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 47.3 万股,
总回购款金额为 4,701,147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截至本公告发布
之日,公司已支付相应款项。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
质性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股东的权益。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
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508,523,649 股 减 少 至
508,050,649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 508,523,649 元减少至 508,050,649 元。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73,000 0.09 -473,00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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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08,050,649 99.91 0 508,050,649 100.00
三、股份总数 508,523,649 100.00 -473,000 508,050,649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李云卿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励资格,李云卿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000,000
股,其中因个人债务原因于 2020 年 3 月被司法划转有限售条件股份 473,000 股
至非关联第三方,因接到相关申请,公司拟对上述 47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注
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
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李云卿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励资格,李云卿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000,000
股,其中因个人债务原因于 2020 年 3 月被司法划转有限售条件股份 473,000 股
至非关联第三方,因接到相关申请,公司拟对上述 47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注
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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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中记载,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及回购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
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4、法律意见书。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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