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吉翔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5-24
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吉 翔 股 份 公告 编 号: 2022-071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3 人,会
议由监事袁思迦女士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在取得全体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以书
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 3 名监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
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
资格,同时另有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成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0 人调整为 38 人;同
时,原计划授予前述 2 名发生变动的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将
视职务重要性、工作绩效、入职年限等综合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
的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数量
均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不变。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
1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对象名单
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书面确认意见,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权益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90 万份以及
限制性股票 1,060 万股。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达
成。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
年5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杨峰、李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
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出具了书面确认意见,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审议表决程序
2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23 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授
予日,向首次授予的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90 万份,限制性股票 1,060
万股。
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