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吉翔股份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2022-07-23
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吉 翔 股 份 公告 编 号: 2022-088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
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
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71 号)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5 年 8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4,546,649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 7.6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999,998.8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人民币 29,181,478.1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额为人民币 1,070,818,520.76 元。该募
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全部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402 号)。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
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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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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