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吉翔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2022-07-23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特制订《锦州吉翔
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和监督机制,保
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
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二、制定原则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考虑因素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
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四、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
必要的调整,以确定新的股东分红计划;
(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
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
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现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
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应当安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