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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吉翔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书的公告2022-08-29  

                        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吉 翔 股 份     公告 编 号: 2022-09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巴彦淖尔市生
态环境局下发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字【2022】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西沙德盖”)尾矿库溢流井发生故障事故,回水泵站尾矿水及泥浆
经直径约 1.5m 管网溢流,从沙德盖沟至南向北经沙公线公路进入河槽,在此期
间尾矿砂水溢流,下游溢流总长度 29.75km,涉水面积 266.81hm。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5 月 19 日、6 月 19 日、7 月 21 日、8 月 21
日、9 月 22 日、10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本次事故相关内容,详见《吉翔股份关于子公司尾矿库
溢流井故障事故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吉翔股份关于子公司尾矿库溢
流井故障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052、065、074、081)、《吉
翔股份关于子公司复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本次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2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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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事故无人员伤亡,因事故整改
停产的设备已恢复正常生产运营。
    公司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
保障力度,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进一
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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