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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吉翔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0  

                        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吉 翔 股 份    公告 编 号: 2023-024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进行
的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
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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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
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
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
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
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
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
有者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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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
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
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
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准则解释第
16 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
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
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
次修订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准则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事项
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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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
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后的相关会
计准则执行。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
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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