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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三力: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2021-04-28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承诺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SMP-ZQ-005-00                         版本               00

  制定人        刘宽宇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制定部门        证券事业部

  审核人        祝   燚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        审计监察部

  审核人        王珏犇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          行政中心

  审核人        张   海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           董事会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批   准           股东大会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        证券事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制定依据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目的】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其他承诺人等的承诺和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统称为“承诺方”)的承诺和履行承诺

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

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和/或相关解

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方在股份公司整体变更、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盈利预测补
                                         承诺管理制度                            SMP-ZQ-005-00

偿条款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

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

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承诺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

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

补救措施。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方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上述承诺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

益的,承诺方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事

项的申请,承诺方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

承诺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

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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