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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三力: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8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SMP-ZQ-025-01                         版本              01

  制定人        刘宽宇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制定部门        证券事业部

  审核人        祝   燚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        审计监察部

  审核人        王珏犇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         行政中心

  审核人        张千帆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          董事会

  批准人        张   海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批   准           董事长

 颁发部门       行政部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        证券事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制定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的】为加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贵州三力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事业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

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

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和报送事宜。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SMP-ZQ-025-0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重大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及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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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因职务原因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和报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由证券事业部(董事会办公

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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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负

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定期(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交易情况。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备案及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

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

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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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SMP-ZQ-025-01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

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

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一)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

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

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

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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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

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

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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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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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证券代码:603439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
报送日期: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所在单位    身份证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姓名                                     幕信息    幕信息
号              (部门)      号码     信息时间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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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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