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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北京国枫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494 号

致: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三力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
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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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021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贵州三力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0)。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满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
担保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
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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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1年9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出席会议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为 244,340,640股 ,占 公 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65.39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
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相
关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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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议案涉及关联担保事项,
关联股东盛永建、张千帆应回避表决;该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盛永建、张千帆已回
避表决。该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
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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